新竹市某警官2017年6月在家中的電腦發現蕭姓妻子外遇偷情林姓男子錄影,與蕭女、林男攤牌在新竹客家文化園區談判,林男承認有跟蕭女在公園牽手散步,在星巴克咖啡店接吻,答應100萬元和解,但事後完全不遵守約定,警官先跟蕭女離婚,再怒控林男、蕭女在交往期間,前後發生性行為至少20次,提告通姦罪並求償600萬元,但法官認為警官明知道蕭女、林男有性行為,接下來簽和解書,沒理由說,事後發現他們有性行為再求償,判決警官敗訴。
判決指出,警官主張,他2017年6月與蕭女、林男在客家文化園區談判,並且簽下協議書,但林男當時只說他們有牽手、接吻但沒有性行為,和解協議只針對這些不當的男女交往行為,不包含他之後發現的兩人通姦性行為。
警官羅列,2016年11月至2018年2月間,當時還是他老婆的蕭女與林男在東區約會甚至開房,汽車旅館、賓館、林男住家等處,發生了至少超過20次的性行為。
林男則辯稱,警官所羅列的20次性行為,他只承認其中2017年3月在新竹市某摩鐵的那一次,而包括這次性行為在內的整個侵害配偶權行為,他已經在2018年2月以100萬元條件與警官達成和解,警官還聲請支付命令,2018年2月讓新竹地院裁定他應付錢,不過他異議成功,警官又提損害賠償,新竹地院2017年11月判決他應依約賠150萬元,而已經了這個此訴訟與判決,那麼依循「一事不再理」的原則,警官不能夠再重複起訴,600萬元的求償要駁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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