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北市何姓婦人去年底發現先生林男與女同學陳女出軌偷吃,私下找陳女,得知兩人的確有姦情,怒報警提告,可只對陳女提告,檢方雖把林男一併列為被告,再由何女對先生撤告,但一審查出何女報警表明不告先生,已構成法定宥恕條件,效力及於陳女,判決公訴不受理,高等法院維持一審見解,日前駁回檢方上訴定讞。
高院表示,通姦罪雖然可以依法單獨對出軌偷吃的配偶撤告,但必須先對配偶及出軌偷吃對象一起提告才行,因太太很多時候都不懂法律的規定,提告時只表示說要告外遇對象,可要偵辦期間要補齊對先生提告的程序再單獨撤告,才算是法定程序,而本案何女於警詢及一審都一再的強調一開始就不告先生,明顯構成宥恕的條件,才失去對外遇對象提告的權利。
判決指出,何女前年底與陳女碰面談判,確認先生與陳女通姦逾半年,回家又在電腦找到先生與陳女的性愛照,怒告陳女涉嫌妨害家庭。一審查出何女的報案筆錄表明不告先生,何女出庭也強調先生認錯並答應把房子過戶給她,所以她報案前已真心原諒先生。
一審指《刑法》規定對配偶通姦縱容或宥恕不得提告,檢方雖以告訴不可分原則將林男列為被告,由何女於偵查中對林男撤告後不起訴處分,形式上符合法定程序,但因何女出庭說出宥恕真意,只能判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何女很生氣,請檢方上訴,法院不應該繼續拿50年前的法律知識來看,她因原諒先生而不能告外遇對象。高院指法律明文規定,太太提告前原諒偷腥先生,宥恕的效力應該連同外遇對象一起,一審就已經寬恕先生因而不能告外遇對象,何女認為不合理卻無意重新追究先生,雖林男認錯,因何女提告已不合法,仍駁回檢方上訴定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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